2004年法硕联考综合课试题及答案

出处:examlink 作者: 日期:2007年10月09日 10时38分

  综合课分析题答案:

  67、此题考司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所谓以事实为根据,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必须以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为根据,查清事实真相。而事实有两层含义,一种是客观事实,另一种是推定事实。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应当尽量追求客观真实,当客观事实无法明确时,就需要根据证据的真实性、举证责任的承担等因素判定事实,即推定事实,以此来理讼解纷。该题中,赵某出具了借据作为证据,而马某又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出具借据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则法院只能根据赵某提供的证据推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

  68、(1)选举法第30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实行差额选举,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而该案中正式候选人与应选代表人数相等。

  (2)选举法第31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该乡选举委员会没有经过公布就确定了正式候选人。

  (3)选举法第37条规定: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所以,只要选举过程是合法有效的,选民自发投票选出的独立候选人也就是合法有效的,选举委员会不得因此不予确认当选结果。

  (4)选举法第41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此题中,只说明当选的候选人获得了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而参加选举的人数有没有达到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即该选举是否有效无法判定。

  69、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其大意是:法官判案定罪必须根据律、令、格、式等正规法律条文,若有违反,受笞刑三十,即法官定罪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这是中国封建时代援法断罪、罪刑法定的最简明的概括。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比。若辄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其大意是:法官依据制敕临时判案定罪,制敕没有上升为格的,在今后的断案中不得援引,如果轻易援引致使定罪有出入的,以故意失职论。唐代的格又称永格,与律同有法的效力,制敕是可格的后备或原型,其效力低于格,然而凡制敕一旦被承认为格,则就变成实质的法律,与律令正文有同等效力。这两条规定实质上是我国古代法制上所确立的援法断罪,罪刑法定原则。援法断罪,罪刑法定原则的出发点是维护法律的统一适用,约束司法官权力的滥用,它作为一项原则性的法律制度是世界法制史上的首创。

最后更新时间:2008-11-05 02:4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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