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大纲——中国法制史

出处:法律教育网 作者: 日期:2007年06月22日 16时00分

  四、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

  第二节  明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问刑条例》;《大明会典》。

  二、刑事立法

  奸党罪;充军;廷杖;与唐律比较在定罪量刑方面“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特点。

  三、民事立法: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的变化。

  四、行政立法

  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官员选任制度;监察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厂卫;申明亭;会审制度。

  第三节  清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立法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则例;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

  二、刑事立法

  发遣;死刑制度;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文字狱。

  三、经济立法

  海禁政策与对外贸易立法;专卖制度。

  四、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秋审制度。

  第五章   清未、中华民国法律制度

  第一节  清末法律制度

  一、“预备立宪”

  “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指导原则;《钦定宪法大纲》;谘议局与资政院;《十九信条》。

  二、修律活动

  指导思想:“中外通行,有裨治理”;修订法律馆;《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礼法之争;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意义。

  三、司法制度的变化

  领事裁判权制度与会审公廨;司法机关的调整;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

  第二节  太平天国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天朝田亩制度》;《资政新篇》;《太平刑律》。

  二、刑事立法

  主要罪名与刑名。

  三、婚姻立法

  一夫一妻制:“凡天下婚姻不论财”。

  第节  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一、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主要内容、特点及其历史意义。

  二、其他革命法令

  有关保障民权、发展经济、文化教育、社会改革等方面的法令。

  三、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机关;律师制度;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

  第节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一、制宪活动与宪法性文件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

  二、刑事立法

  《暂行新刑律》;单行刑事法规;判例与解释例。

最后更新时间:2008-07-23 14:45:14
文章评论
共有 0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用户名: 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您可以用以下几种方式找到此文章

考试全流程
考试阶段 历年真题
考后阶段 成绩查询

栏目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