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2008年接收外校推免生的通知

出处: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作者: 日期:2007年09月28日 17时11分

  4.我校收到《推免生登记表》,经核对无误后,给拟接收的申请人发我校填写接收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推免生登记表》、协议书。

  【注意】

  有关申请人书面材料是否寄到、是否可以复试、是否被接收等信息,将及时在网上申请系统上公布。希望申请人随时登陆该系统,了解相关信息。

  5.申请者收到《推免生登记表》等后,须尽快从推荐学校教务部门获取报考校验码,在2007年10月31日之前登陆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yz.chsi.com.cn;教育网网址:yz.chsi.cn),按照网报公告要求提交个人报名信息,交纳报考费,并于11月10日至14日到报名点现场确认信息、现场摄像。报考院系所、专业、研究方向、录取类别等信息要严格按照拟接收函确定的内容填写;考试方式选择“推荐免试”。

  未参加网上报名、交纳报考费、现场信息确认、现场摄像的,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

  【注意】按教育部规定,已被接收的推荐免试生不得再参加统考。获准接收的推免生如同时报考统考生(以现场确认的信息为准),则视为自愿选择参加全国硕士统考,取消其推荐免试资格。

  6.被接收的申请者须在现场确认信息、现场摄像后10日内将申请者本人签字后的协议书(1份)、《推免生登记表》和在校历年学习成绩表(加盖教务部门公章)一起寄到我校接收你的院系所。

  7.入学复查。申请人接到拟接收函及我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推免生登记表》、协议书,仅表示申请者此前的情况符合我校的要求,初步获得免试攻读我校硕士研究生的资格。2008年9月入学时,我校还将进行录取资格复审。复审中如发现下列问题,取消入学资格。

  (1)申请人未能完成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及实践环节(含毕业论文和实习)的学分要求;

  (2)申请人的毕业论文和实习成绩未达到“良好”以上;

  (3)申请人获得初取资格后必修、限选及公共选修课出现了不及格;

  (4)申请人在获得初取资格后、毕业前受到过任何纪律处分;

  (5)申请人毕业时未能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6)申请人患有严重生理或精神疾病、不能坚持学习,或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有可能影响到他人健康;

  (7)申请人违反协议,无理要求变更接收专业或提出其他无理要求;

  (8)申请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获得初取资格或者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立即取消其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录取资格复审工作将在每年新生入学报到后的第一个月内(一般在9月上旬)进行。

  只有通过录取资格复审的申请人,才能获得正式学籍。

  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10)58808156,传真:(010)58800519

  我校各院系所研究生教务办公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最后更新时间:2008-11-05 02:3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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