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各自学考试主考学校:
自治区2007年上半年自学考试毕业审定工作定于2007年 7月20日至7月31日进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复审前的材料准备及有关要求
(一)各盟市要按《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审定规程》要求,认真做好毕业生初审工作。初审要严格把关,缺少试卷的考生档案和没有实践性环节考核成绩(包括部分专科的技能课考核成绩)的考生档案不能上报参加复审。
(二)2006年下半年以后的考试合格课程需提交合格成绩通知单及考生笔迹卡(笔迹卡由自治区自考办按专业分盟市统一打印后,提供给各盟市)。
(三)免考的考生必须按照内考委发[2005]3号文件规定,在毕业审定之前办理完免考手续。其中免考“英语(二)”和高数的考生,须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免考其他课程须提交毕业证书复印件。
(四)本次毕业审定的毕业证书打印工作继续由自治区自考办负责。盟市自考办提交毕业生档案前必须认真复核毕业生姓名与身份证号码,毕业证书一经打印不再做修改。
(五)考生办理毕业证手续时,盟市自考办要将考生的长期准考证收回,并检验准考证内是否储存有自2003年下半年以来的考试合格成绩。各盟市自考办在上报考生档案时,包括储存有考生成绩的长期准考证,以便复审时查验其成绩。
(六)毕业生必须使用自治区自考办2005年上半年新下发的《毕业生档案》表。《毕业生档案》表要妥善保存,切勿折叠,照片处切勿涂抹。
(七)《毕业生档案》表上的准考证号为12位的新准考证号。无新准考证号的由盟市自考办按照新准考证号的编排规则编写新的准考证号(本年度的尾数顺延),并上交蓝色背景免冠2寸彩照一张。各盟市自考办必须认真校验考生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专业等信息,上报的信息必须与计算机内信息保持一致。如工作不负责,校验不认真,出现身份证号、姓名、民族、专业等错误的,后果由各盟市负责,并向考生负责解释。
(八)申请本科毕业,考生需提供专科毕业证书,原件经盟市自考办审核无误后,将有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复印件报自治区自考办复审。
(九)盟市自考办上报的毕业生花名册,必须按自治区自考办统一要求的花名册样式打印,花名册要加盖盟市自考办公章,盟市自考办负责人审核签字。
(十)复审工作由自治区自考办与主考学校组织进行,盟市自考办派一名负责人参加复审工作。经过复审合格后,由复审小组组长在盟市毕业生花名册上签字,并经自治区自考办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录入造册,打印毕业证书,加盖章戳。
二、复审工作参加人员及要求
(一)各盟市自考办要选派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把初审后的档案材料在报到时上交自治区自考办,并留一名负责人参加复审,处理本盟市在复审当中出现的问题。
(二)各主考学校要选派一名熟悉业务、工作认真、办事公道正派、能够坚守工作岗位的同志参加复审工作。复审结束后,各主考学校参加复审工作的同志负责及时在毕业证书、《毕业生档案》表、《毕业生花名册》上附署用印。
三、复审费用
毕业审定各项收费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毕业审定费、毕业证书工本费、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图像采集费用收取后在毕业生审定报到前交到自治区考试中心财务室。领取毕业证书时出示交费收据复印件及2007年上半年(未交的)报名考务费交费收据复印件,欠费者不予领取毕业证书。
四、毕业审定报到时间与地点另行通知
附件一: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审定复审工作规定
附件二:内蒙古自治区自学考试毕业审定程序
附件三:毕业审定工作人员守则
附件四:毕业审定分组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2007年5月18日
附件一: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审定复审工作规定
为了严格规范地做好2007年上半年自学考试毕业审定复审工作,特制定本规定,望遵照执行。
一、工作内容
(一)审核考生是否完成计划规定的全部学习内容,是否符合毕业条件。
(二)经复审,对符合毕业条件的考生打印毕业证书及毕业生档案表。
(三)打印毕业生花名册。
(四)毕业证书及毕业生档案表加盖章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