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国家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划拨
一、国家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概念
国家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国家依法按照一定程序将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无偿地转移给建设用地者。
二、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法律特征
(一)是国家依法定程序和条件将土地确定给予申请用地者使用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非民事行为
(三)具有无偿性
(四)是一种限定条件的资源分配
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形式和范围
(一)土地使用权划拨的两种形式
(二)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范围
四、划拨建设用地用途的改变
第六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及闲置土地的处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含义及特征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含义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特征
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条件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用地的
(三)通过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国家应当收回这部分土地,改作他用
三、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
(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程序
四、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五、闲置土地的处理
(一)闲置土地的范围
(二)闲置土地的处置程序及方式
(三)收回的国有闲置土地的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