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2008年自考治安秩序管理考试大纲

出处:湖北自考在线 作者: 日期:2008年03月21日 09时23分
[field:click/]

  第七节 盘查

  盘查作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的一种职权,以往虽法无明文规定,但在警察各种勤务中业已大量使用。

  一、盘查的性质

  盘查权,使警察权的一种体现,因此,具有明显的强制性。

  由于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具有武装性质,盘查权的强制性就以人民警察自身的实力为后盾;又由于我国的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行政机关,同时行驶部分司法权,这就决定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的盘查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在某些情况下又与行政处罚或与刑事诉讼相联系。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的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三、盘查的含义

  盘查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检查的活动。

  1、实施盘查的主体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

  (1)只能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

  (2)行使这项职权仅限于公安民警在履行职责的活动中

  (3)非公安民警的治安保卫人员,如:治安联防、保安人员等无盘查权

  2、特殊的对象――形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

  (1)形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是公安民警实施盘查的正当理由和根据

  (2)形迹可疑、有违法嫌疑,表明没有这种情况的人自然排除

  (3)可疑和嫌疑,决定了公安民警盘查权的受制约性,也决定了警察盘查时的行为方式

  (4)违法犯罪嫌疑范围限制

  3、要有一定的程序手续

  (1)便衣警察和着装警察

  便衣警察在实施盘查时出示证件是必须的。

  随着警察执法行为越来越规范化,无论着装与否,均应按法律要求出示证件,不能视为可有可无。

  (2)例外

  当面对的被盘查人确系严重暴力犯罪分子,在考虑到公众安全和警察自身安全及更有利于制服犯罪,完全可以不经出示证件实施盘查缉拿。

  4、盘查地点

  盘查一般是在公共场所。

  5、当场进行

  盘查权属于警察当场处置权的范畴。

  四、盘问和检查

  盘查,从行为的活动特征来看,包括盘问和检查。

  盘问和检查是两种行为,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同时并用,实际工作中往往同时使用。

  1、盘问

  (1)含义

  公安民警为维护社会治安,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追究式发问,以获取被盘问人口述,从而查明事实真相的一种活动。

  (2)盘问与讯问的区别

  盘问是通过公安民警与被盘查人之间的语言信息交流而进行的。盘问、传唤、讯问、询问,都是公安民警与相对方之间的语言信息交流,但是,盘问与他们又有区别。

  公安民警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进行传唤、讯问,取证时可以讯问证人。

  就其性质而言,盘问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传唤、讯问、询问都属于行政行为,刑事侦查中的传唤、讯问、询问时刑事诉讼活动。

  从行为对象来看,盘问是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的,而治安管理处罚程序中的传唤、讯问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讯问的对象是证人;刑事侦查传唤、讯问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讯问的对象是证人及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在适用程序方面,盘问与传唤等亦有所不同。盘问从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的当场开始,并不像传唤那样有一个"传"的时间过程,也不一定如讯问那样需要特定的场所和环境。

  2、检查

  (1)检查的含义

  公安民警盘查权中的检查是指公安民警为维护社会治安,对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人身和物品当场进行的检验、查看,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真相的一种活动。

  检查包括对被盘查人的人身检查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

  (2)检查与刑事勘验检查和搜查的区别

  侦查中的勘验、检查和搜查是一种刑事诉讼活动,而盘查中的检查是一种行政活动。就活动所涉及的对象来看,勘验、检查和搜查的范围要广的多,包括对有关场所、物品、尸体的检验,对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人身检查,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隐藏罪证的有关人员和有关场所、物品进行搜查。

  3、盘问和检查的规则

  盘问、检查的目的在于发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秩序。

  一是巡逻民警所盘问、检查的对象只能是特殊的对象――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二是行为规则。盘问、检查前出示体现执法主体身份的警察工作证件,以使对方理解,接受盘问、检查。

  三是顺序规定。即先当场盘问、检查,再根据情况逐步进入继续盘问、检查,乃至延长继续盘问。

  四是问话、检查规则。即首先应问被盘问、检查人的基本情况;然后查验身份证件、检查物品。

  五是灵活规则。遇有特殊情况,也可以先检查物品后盘问。

  六是问话重点规则。巡警对嫌疑人员实施盘问是在公共场合,不是在正式的办公地点,街头盘问问话时间过长会引起群众的围观,在达到基本目的和要求后,即应根据当时所掌握的事实,采取相应的其他措施。

  五、当场盘查和留置盘问

  1、两者区别

  两者的行为性质无差异,主要区别在于时间和空间上的不同。当场盘查"留置"的时间较长(一般24小时内,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盘问的地点则应在公安机关内。对被盘查人的约束力,留置盘问明显强于当场盘查。由此而决定了实施的程序也有所不同。

  2、留置盘问

  留置盘问与当场盘查的联系。留置盘问应当在当场盘查的基础上进行。留置盘问是当场盘查的继续,称为继续盘问。由于这种继续盘问是把被盘查人留置公安机关内进行的,因此,又称留置盘问。

  留置盘问的条件是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有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

  (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脏物的。

  留置盘问的种类。分两种:24小时留置盘问和48小时留置盘问。

  24小时留置盘问:

  留置盘问应在公安机关内进行;留置盘问,应当有盘问记录,记明被盘问人的基本情况和陈述内容;对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根据被盘问人的证件或者本人提供的资料等内容作出记录。

  48小时留置盘问:

  必须是"在特殊情况下",即当留置24小时,被盘问人的违法犯罪嫌疑仍不能证实或排除的,属于需要延长留置盘问时间的特殊情况;延长留置时间,边远地区来不及书面报批的,可以先电话请示,事后补办书面手续;延长的时限与前一个留置时间不能有间断。

  问题:

  当场盘问向留置盘问的转化形式:经当场盘问,有所列举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继续盘问,这是公安民警的一种职务行为,带有强制性,但程度又明显区别于执行逮捕、拘留、押解犯罪嫌疑人。

  关于通知家属和所在单位: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家属或者所在单位;在实际工作中,还可能遇到"无法通知"的情形,对此情况法律无明确规定,确属无法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应视为合法。

  讯问查证时限:公安机关传唤后,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警枪、警械使用:对于盘问、检查对象不能使用警枪、警械;使用警枪、警械的对象只能是违法犯罪分子,而且使用警枪、警械有限制性的规定,即只有在"遇有拘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下,才可以使用。

  六、盘查时应注意的问题

  1、要处理好两方面的关系

  (1)保持高度警惕

  (2)言行谨慎

  2、盘查的重点对象

  (1)身份可疑

  (2)行为可疑

  (3)携带物品可疑

  (4)痕迹可疑

  (5)体貌可疑

  3、巡逻盘查的策略

  巡逻盘查的主要策略有:

  (1)先察后询

  (2)柔中有智

  (3)欲擒故纵

  (4)留有退路

  (5)查防结合

  4、盘查的站位

  站位的要点是将盘查对象纳入我方视线,双方相距1.5米左右,不要太靠近。

  5、盘查地点的选择

  警察在值勤中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完全是随机性的,可由警察选择适当的地点。

  七、对被盘查人员的处理

  1、未成年人

  (1)为了防止当场盘问和检查引起围观、起哄和隐藏在背后的犯罪分子干扰,可直接带至就近岗亭、公安机关或附近单位、学校、进行盘问、检查。

  (2)盘问时,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盘问,在盘问中要注意到未成年人有被指使、教唆、胁迫的可能,要善于利用盘查挖掘教唆犯、违禁品和犯罪线索。

  2、聋哑人

  要聘请通晓哑语的人协助盘问。

  3、对醉酒的违法犯罪嫌疑人

  首先应采取约束措施,待酒醒后,再予盘查。

  4、妇女

  对妇女有必要进行人身检查的,应当带至公安机关进行,以防止造成不良后果。

  5、外国人

  巡警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外国人的盘查,宜带至有通晓外国语的警员的公安机关盘查,或聘请翻译帮助;需要继续盘问的,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第八节 治安耳目

  一、治安耳目的概念

  1、什么是耳目

  耳目是指军事上和政治上秘密从事刺探情报的人员。

  2、治安耳目的含义

  治安耳目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工作中专门建立和使用的一支能够搜集并反映社会治安信息的秘密力量。

  二、公安机关使用治安耳目的沿革情况

  1、联络员

  解放前,在民主革命时期,为了维护革命根据地的社会治安,曾经使用过类似今天的治安耳目。它的任务是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配合治安部门查户口、查旅店。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当时政治经济情况和斗争的需要,逐步建立起治安耳目,配合公开管理。

  2、秘密积极分子

  1950年,公安部制定了《特种人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特种人口管理,除要依靠群众调查外,一般以秘密调查为原则,选择了政治上可靠,热心治保工作的积极分子,着重对他们进行培养,依靠秘密积极分子,监督了解特种人口,搜集资料,为上级公安机关提供打击对象。这种"秘密积极分子"就是一种治安耳目。

  3、户口耳目

  1956年,在公安部召开的全国户口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明确提出建立和使用"户口耳目".它的任务是监视、掌握重点人口的动态,及时发现其犯罪意图,防范其破坏活动。

  1984年10月公安部制定的《关于治安耳目建设暂行规定》,使治安耳目建设有了统一的章程。

  三、治安耳目的属性

  1、治安耳目有几点不可分割的属性

  (1)治安管理性

  (2)信息活动性

  (3)活动区域性

  (4)不可暴露性

  (5)非职业性

  2、治安耳目与治保积极分子的区别

  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差异。

  (1)联系

  两者均来自一般群众,为治安管理服务的。治安耳目有条件的也可以转为治保积极分子。

  (2)差异

  首先两者性质不同

  其次两者作用不同

  第三两者任务不同

  3、治安耳目与刑事特情的区别

  共性是均为公安机关建立使用的秘密力量,都具有秘密性和信息活动性,都是社会群众而非公安机关的正式工作人员;

  差异性是:

  (1)主管部门不同

  (2)工作任务不同

  (3)选建对象不同

  (4)严密程度不同

  四、治安耳目的作用

  1、秘密协助

  2、掌握社会面上的治安信息

  五、治安耳目的类型

  1、依据治安耳目的性质来分,分为红色和灰色两种。红色是具备一定工作条件的治安积极分子;灰色是具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有一定的悔改表现愿意为我工作的人。

  2、依据步建的部位、任务来分,分为控制耳目、情报耳目、专门耳目。

  六、治安耳目的运用

  (一)治安耳目建立

  治安耳目建立的原则

  1、就地建立的原则

  2、需要与可能原则

  3、合理布局的原则

  4、积极与稳妥的原则

  (二)建立治安耳目的环节

  1、物色

  2、建立

  3、使用

  4、工作纪律

  七、治安耳目的档案管理

  经公安派出所所长批准建立的治安耳目,在对其审批、考察、使用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建立耳目卷。

  (三)考核知识点

  1、治安防范教育

  2、社会治安情况调查

  3、社会治安治理整顿

  4、社会治安安全检查

  5、守望勤务

  6、堵截勤务

  7、盘查勤务

  8、治安耳目

  (四)考核要求

  1、治安防范教育

  (1)识记:治安防范教育的作用和内容。

  (2)领会:治安防范教育的方法。

  (3)简单应用:治安防范教育的要求。

  2、社会治安情况调查

  (1)识记:社会治安情况调查的作用和内容。

  (2)领会:社会治安情况调查的方法。

  (3)简单应用:社会治安情况调查的要求。

  3、社会治安治理整顿

  (1)识记:开展治理整顿的作用和内容。

  (2)领会:开展治安治理整顿的注意事项。

  (3)简单应用:开展治安治理整顿的实施步骤。

  4、社会治安安全检查

  (1)识记:安全检查的作用和内容。

  (2)领会:安全检查的方式和方法。

  (3)简单应用:安全检查的步骤。

  5、守望勤务

  (1)识记:守望勤务的概念、任务和职责。

  (2)综合应用:守望勤务的实施

  6、堵截勤务

  (1)识记:堵截勤务的概念、种类

  (2)领会:堵截勤务的任务及其条件。

  (3)综合应用:堵截勤务的实施。

  7、盘查勤务

  (1)识记:盘查、盘问和检查问的含义、性质和法律依据。

  (2)领会:盘问与讯问、盘问和检查、当场盘查和留置盘问的区别;以及盘查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3)综合应用:盘查、盘问和检查的实施。

  8、治安耳目

  (1)识记:耳目、治安耳目的概念。

  (2)领会:公安机关使用耳目的沿革、治安耳目的属性、治安耳目的作用和类型。

  (3)综合运用:治安耳目的运用。

  第三章 城市人民警察巡逻工作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本章的重点是巡警的概念、建立城市人民警察巡逻体制的意义、要求和作用;难点是巡警的任务、职责和权限以及巡警快速反应机制。通过学习本章内容,了解城市人民警察巡逻工作,城市人民警察巡逻工作的历史沿革;理解建立城市人民警察巡逻工作的作用、意义和要求;深刻理解城市人民警察巡逻工作的任务、职责和权限。

  (二)课程内容

  第一节 巡警的概念和历史

  一、巡警的概念

  巡警,即指巡逻警察。它是为适应社会动态环境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需要,依法在城市公安机关中组建的专司巡逻勤务的人民警察。

  二、国外警察巡逻工作的沿革

  巡逻是警察勤务的一种重要方式。世界各国警学界一致认为,外勤是一切警察工作的核心,而巡逻是外勤警察的主要方式。

  从罗伯特。皮尔1828年创立近代警察制度以来,各国警察都在积极探索巡逻工作的实践与理论。警察的巡逻工作不断地得到完善和发展。西方学者把警察巡逻勤务工作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政治更夫阶段

  (二)执法专业阶段

  (三)社区服务阶段

  我国学者将世界警察巡逻制度的发展划分为四个阶段:

  1、以徒步巡逻为主的初级阶段

  2、以机动车巡逻为主的阶段

  3、重新强调步行巡逻的反思阶段

  4、强调自行车巡逻及把巡逻勤务与社区警务结合起来的成熟阶段

  警察巡逻发展到80年代、90年代,西方警界对警察巡逻的看法有两种新趋势:

  (1)在巡逻方式上发现利用自行车巡逻既可疑避免车巡与步巡这两种方式的缺陷,又不增加开支。

  (2)把提供巡逻勤务与社区警务结合起来,即要求巡逻除了进行巡逻工作外,必须参与社区警务的一些工作。

  三、我国警察巡逻的历史沿革

  (一)我国古代的巡逻

  在我国古代治安机构中就有巡逻勤务。

  秦汉时期设有地方治安机构――"亭",其维护治安的主要工作是"禁盗贼".亭有两方面工作:

  1、巡逻防盗。

  2、发生案情捕盗。

  (二)我国近代警察巡逻勤务制度

  我国近代警察产生于清末光绪年间,这个作为清末新政产物之一的新型警察是在吸收西方办警经验的基础上产生的。

  1902年直隶总督袁世凯于天津创办天津南段巡警总局,总局外设五局,以"画区域、清户口、督率官弁兵丁昼夜巡守。"

  1905年,清政府成立全国性警察机构,定名为"巡警部",各地则有"巡警道""巡警公所""巡警局""巡警署"的称谓。

  北洋军阀时期,建警工作陷入低潮。

  国民党统治时期,重视建警工作,极力推崇欧美警察巡逻体制。国民党制定的有关警察法规中,也对巡逻做了诸多规定。

  (三)我国人民警察巡逻工作的发展

  我国人民警察巡逻工作起源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陕甘宁边区。

  1938年,成立陕甘宁边区人民警察(简称边警),执行巡逻任务。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没有严格意义的人民警察巡逻勤务制度,只有公安机关组织的群众性的治安巡逻。真正严格意义的人民警察巡逻工作,始于当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到目前为止,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至1991年11月,这是巡逻工作的探索和尝试阶段。

  第二阶段:1991年11月至1995年底。这一阶段,公安机关把巡警作为控制动态环境下社会治安的基本力量,并且把巡警体制建设作为整个公安体制和工作方式改革的突破口。

  第三阶段:始于1996年初。在这一阶段中,巡警队伍有了较大发展,走上街头维护治安、服务群众、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上海、武汉等城市把110报警系统与巡警工作联为一体,提高巡警的快速反应能力,巡警体制建设迈上一个新的台阶。至此,我国的巡警工作又走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第二节 建立城市人民警察巡逻体制的意义、要求和作用

  一、城市人民警察巡逻体制的概念

  城市人民警察巡逻体制,是指城市公安机关以公安民警为主体,组成执行着装巡逻勤务的专门队伍或相对固定的力量,实行统一指挥和警区责任制,担负维护城市治安秩序、预防制止违法分子和接受公众求助的任务,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的体制。

  二、建立城市人民警察巡逻体制的意义

  (一)建立城市人民警察巡逻体制是在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客观形势下,公安工作适应城市治安动态管理的需要

  (二)建立城市人民警察巡逻体制是当前城市公安体制和公安工作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

  (三)建立城市人民警察巡逻体制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

  (四)建立城市人民警察巡逻体制是促进城市治安管理社会化的重要手段

  三、建立城市人民警察巡逻体制的基本要求

  (一)建设专职的城市人民警察巡逻队伍

  (二)建立统一、高效的指挥和联络系统

  (三)划分巡逻区段,实行警区责任制

  (四)确定巡警的执勤方式

  (五)建立、健全保障巡逻勤务正常实施的规章制度

  四、建立城市人民警察巡逻体制的作用

  (一)公安机关的快速反应能力有所提高

  (二)城市重点地区治安秩序和社会环境明显改善

  (三)及时为群众排忧解难,进一步密切了警民关系

  (四)促进了公安队伍建设

  第三节 巡警的任务、职责和权限

  一、巡警的任务

  巡警的任务从总体上讲就是"维护治安,服务群众".

  二、巡警的职责

  (一)维护警区内的治安秩序

  (二)预防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三)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

  (四)警戒突发性治安事件现场,疏导群众,维持秩序

  (五)参加处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六)参加处置灾害事故,维持秩序,抢救人员和财物

  (七)维护交通秩序

  (八)制止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九)接受公民报警

  (十)劝解、制止在公共场所发生的民间纠纷

  (十一)制止精神病人、醉酒人的肇事行为

  (十二)为行人指路,救助突然受伤、患病、遇险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帮助遇到困难的残疾人、老人和儿童

  (十三)受理拾遗物品,设法送还失主或送交拾物招领部门

  (十四)巡察警区安全防范情况,提示沿街有关单位、居民消除隐患

  (十五)纠察人民警察警容风纪

  (十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或由人民警察执行的其他任务

  三、巡警的权限

  (一)盘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二)查验居民身份证

  (三)对现行犯罪人员、重大犯罪嫌疑人员或者在逃的案犯,可以依法先行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四)纠正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

  (五)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处罚

  (六)征用非警用交通、通讯工具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巡警在使用上述权力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行使权力时,必须合法

  2、行使权力时,必须公正

  四、巡警的综合执法

  巡警的综合执法是指通过地方人大立法或地方政府颁布行政命令的方式,授权巡警管理城市中直接影响社会秩序、社会环境等的问题,使巡警从履行单一职责转变为履行多项职责,从而更好地维护城市治安秩序、交通秩序、市容环境等,以提高城市管理的整体效应。

  五、巡警与有关警种和部门的关系

  (一)巡警与指挥中心的关系

  (二)巡警与防暴警的关系

  (三)巡警与治安警的关系

  (四)巡警与刑警的关系

  (五)巡警与交警的关系

  (六)巡警与派出所的关系

  (七)巡警要与工商、税务、城管、环卫等部门配合,搞好城市的管理工作

  第四节 巡警勤务工作

  巡警勤务是指为了维护城市的社会治安秩序,为公众提供良好的服务,而依法进行巡逻执勤的各项组织活动的总称。

  一、巡警勤务的基本形式和方法

  (一)巡逻勤务的基本形式

  1、徒步巡逻

  2、骑马巡逻

  3、自行车巡逻

  4、机动车巡逻

  5、空巡

  6、舟巡

  (二)巡逻勤务的方法

  1、常规勤务法

  (1)穿行巡逻

  (2)往返巡逻

  (3)循环巡逻

  2、特殊巡逻

  二、警区责任制

  (一)警区的划定

  我国警区的范围一般以半小时或一小时步行一周为宜。

  警区中可以分出若干警段,警段的长度一般在1500米左右。

  (二)警区的类型

  1、繁华型

  2、居住型

  3、工企型

  4、要害型

  5、城郊型

  警区责任制是指给警区内值勤的巡警规定责任范围、任务和要求,并与政治荣誉、经济利益挂钩,以此调动巡警的工作积极性,使巡逻达到最佳效果。

  警区责任制作为一种制度规定,关键在于如何贯彻实施。警区责任制在具体操作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定区段

  2、定任务

  3、定人员

  三、巡警的巡察方法

  (一)观察

  1、动态观察,即在巡行中观察。

  2、静态观察,即巡警停止行走,进行守望。

  3、跟踪观察,即对处于运动状态中的目标进行观察。

  4、刺激-反应观察,即对目标施以一定的刺激,以观察其反应的方法。

  (二)识别

  一般巡警在巡逻中要注意识别以下差异情况:

  1、行为和空间环境不符。

  2、行为和时间环境不符。

  3、行为和身份不符。

  4、行为和人物关系不符。

  (三)盘查

  在盘查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严格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

  2、要选择恰当的时机。

  3、选择适当的盘查地点。

  四、巡警对警区情况的掌握

  (一)警区情况的主要内容

  1、地理环境

  2、治安动态

  3、社会动态

  4、其他情况

  (二)掌握警区情况的基本方法

  1、侧面观察

  2、主动询问

  3、重点盘查

  4、积累资料

  五、巡逻勤务制度建设

  (一)建立巡逻勤务制度的意义

  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助于巡警明确任务和具体标准,知道应该做什么、怎么做。

  2、有利于队伍的规范化建设。

  3、有利于约束巡警的行为。

  4、有利于树立巡警的良好形象。

  (二)巡逻勤务制度的内容

  1、出巡制度

  2、值班制度

  3、备勤制度

  4、记事制度

  5、情况报告制度

  6、交接班制度

  7、警区查岗制度

  8、协同勤务制度

  第五节 巡察快速反应机制

  一、建立巡警快速反应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建立巡警快速反应机制是有效打击日益严重的犯罪的需要

  1、从犯罪发生的地点看

  2、从作案的主体和方式看

  3、从作案的手段看

  (二)建立巡警快速反应机制是妥善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需要

  (三)建立巡警快速反应机制是及时为群众排忧解难,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的需要

  二、目前影响巡警快速反应机制建立的因素

  (一)110报警系统使用率较低

  (二)巡警整体素质不高,队伍通讯器材、交通工具等装备差

  (三)指挥体制不合理

  (四)路面巡警数量少

  (五)群众使用110报警的意识不强

  三、巡警快速反应机制的建立

  (一)报警环节

  (二)接警、指挥环节

  1、逐步实行集中接警制度

  2、建立合理的指挥体制

  3、装备现代化的接警和指挥设施、设备

  4、配备高素质的接警人员和指挥人员

  (三)处警环节

  1、最大限度做到就近处警

  2、配备基本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器材

  3、建设一支训练有素的巡警队伍

  (三)考核知识点

  1、巡警的概念和历史发展以及我国警察巡逻的历史发展。

  2、城市人民警察巡逻体制、建立城市人民警察巡逻体制的意义、要求和作用。

  3、巡警的任务、职责和权限。

  4、巡警勤务

  5、巡察快速反应机制

  (四)考核要求

  1、巡警的概念和历史发展以及我国警察巡逻的历史发展

  (1)识记:巡警的概念、西方警察巡逻勤务的发展阶段。

  (2)领会:我国警察巡逻的起源与历史发展。

  2、城市人民警察巡逻体制、建立城市人民警察巡逻体制的意义、要求和作用

  (1)识记:城市人民警察巡逻体制的含义、建立的意义。

  (2)领会:建立城市人民警察巡逻体制的基本要求、作用。

  3、巡警的任务、职责和权限

  (1)识记:巡警的任务、职责。

  (2)领会:巡警的权限。

  (3)简单应用:巡警的综合执法。

  (4)综合应用:巡逻与有关警种和部门的关系。

  4、巡警勤务工作

  (1)识记:巡警勤务的含义、基本形式和方法。

  (2)领会:警区责任制、巡警的巡察方法。

  (3)简单应用:巡警对警区情况的掌握。

  (4)综合应用:巡逻勤务制度的建设。

  5、巡察快速反应机制

  (1)领会:建立巡警快速反应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目前影响巡警快速反应机制建立的因素。

  (2)综合应用:巡警快速反应机制的建立。

最后更新时间:2008-11-05 06:43:50
文章评论
共有 0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用户名: 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您可以用以下几种方式找到此文章